最近几年,我国的民生保障立法进步较快,但《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
这是最根本的问题,解决人解放的问题,也就是给人以充分的自由。就像我们在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小平同志提出来:发展是硬道理。
第二个愿望就是中国也好,世界也好,真正能够实现法治,这才是文明的表现。可以说,我们在具体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有许多已经是变化的了,有许多改革了。所以,要实现我们的梦想,还需要好几代人的努力,还需要我们在政治制度上、法律制度上和其他各个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古代也有,现代也有,专制的国家有,民主的国家也有,法西斯国家也有,都可以有法律在刘汉黄看来,他的命价虽然比较贱,但还没有贱到非得在赔偿额中再扣除大约一万元已付开支的程度。
东莞台商协会的负责人为雇主辩解道:工厂已经继续向刘汉黄提供吃住了,本来完全可以让他搬出去的。至于如何做到适当的均衡,是一个社会集体选择的结果,仅靠强制是不行的。它对这个国家并无直接或间接的坏处,对政权也无任何挑战性。
因此,我支持公盟走完申辩、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整个法律程序,首先谋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用为自身维权来践行自己的理念。法律性质上,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其选择先注册为公司,却又将其带入了税务的困境:不但必须从有限的捐助中拿出一部分缴纳税款,特殊的资金来源更是给其遵守税收规定带来困难和不确定性。它不仅需要一个民政部门认可的业务主管单位——这通常必须是一定级别的国家单位,要找到并不容易。
因此,虽然在24日做出最终处罚前,公盟仍有权对此进行申辩,但对于许志永这样的法律博士来说,仍应吸取教训,以后具体操作性问题最好早早咨询具体管辖部门,不要给别有用心的人找到把柄。并且需要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这给批准与否留下很大的解释余地,而潜规则大约是看你是不是敏感,有没有政治目的。
而这样的麻烦制造者却是有利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的。公盟的理念代表了人类的永恒追求,其工作只是试图以自己努力推动社会的些微进步。其五年来的所作所为世人有目共睹,不需要我再去一一介绍。但是,这场风波表面上由偷漏税行为引起,根源上却来自于公盟不尴不尬的身份。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才说,公盟的身份困境已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如果它到最后仍因税而终,那将更是这个国家的耻辱。在我看来,如果仍坚持国家对社会的严格控制,坚持过时的国家全能主义,不落实宪法授予民众的结社权,就说明国家还没有足够的勇气来正视公众权利、法治意识加速增长的现实,没有足够的智慧来应对民间力量的生长,更没有足够的洞察力来看到民众对社会稳定的肯定和对渐进变革的理性选择。另外公盟的管理或许也有不够规范之处。既然如此,公盟为什么不去申请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众所周知,在中国要成立社团组织,比成立一家私营企业要困难得多。
来源:公盟网 进入 于建嵘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公盟取缔 。而此事中另一个事实,是两税无理由地对公盟处以最高的五倍罚款。
这也说明中国的依法治国只得其形,远未得其精神。(作者: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2009.7月14日,许志永主持下的公盟收到北京两税的处罚事项通知书,除要追缴税款外,并拟按最高刑处以五倍罚款,共计142万多元
199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宪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劳动权作为一项经济的宪法基本权利,同样也为妇女依法平等享有。调查有多少人赞成和反对同龄退休,没有任何意义。这是对我国立法不抵触原则的严重误解。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当然,有些蓝领基于工作压力等想早退,而白领女性则主张同龄退休。这个适当数量在国家层面的解释是不少于20%多,而《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8条规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
可见,男女不同龄退休的规定已经发生变异,原本的保护性变成歧视性,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相违背,它不仅使女性经济利益受损,同时也影响了女性职业生涯中的升迁和政治权利。对这种分歧,最好在确保男女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前提下,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女性本人,让想提前退休的女性如愿,又不强迫别人提前退休。
下位法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没有侵犯法律保留的中央事权,是可以做出创新规定的。不否认当年规定女性提前退休有照顾之意,但随着时代发展,退休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收入及生活质量的高低。
此外,女高级知识分子和管理人员提前退休腾岗位增加就业,也并不能达到预期。什么是地方立法的不抵触?不是说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就形成抵触,而是说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才叫抵触。所谓国家事权指国家立法保留的权力,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我国立法的保留权力只限于:国家主权的事项、民事基本制度、犯罪和刑罚等十项基本内容,职工退休年龄并未列入其中。这是一种过时的,甚至强词夺理的说法。
如法律或法律解释旨在扩大和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当与宪法或法律不一致时,不能视为是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正如美国联邦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是比较窄的,而不少州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联邦宪法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下位法可以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人说,退休年龄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如将延长部分女性退休年龄的规定写入《办法》,则势必会造成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这些人忘记了,在一条沉船上,由于所有人不能同时获救,就反对先救出一部分人,是很荒唐的。
要给年轻人腾岗位,也可以规定男性提前退休,只让女性做出牺牲,并不符合宪法精神。能说这种不一致与法律相抵触吗?它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规定的平等选举权,更能充分地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的实现。
这样,她们在享受退休待遇的同时,又找到另一份工作,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关系上,我国采取的是法律保留原则和不抵触原则,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并不是中央没有相关立法,地方就不可以作出相应的规定。就像不可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要残害一个人的肢体,也不可通过村民投票来瓜分一个村民的财产一样,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而不是人数多少才是依据近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时,将原草案中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的内容删除的新闻,引起高度关注。多年来,一些学者强烈呼吁立法机关废除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歧视性规定,实行男女同龄退休。
这也为延长女处级干部退休年龄的地方性法规,找到了中央层面上的政策依据。瑞典、丹麦、挪威、冰岛等国男女均定为67岁,加拿大、荷兰、芬兰、西班牙等国,男女均定为65岁。
法国规定男女均定为60岁。就像不可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要残害一个人的肢体,也不可通过村民投票来瓜分一个村民的财产一样,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而不是人数多少才是依据。
北京作为首都,完全可以在男女平等方面先行一步。因此,这一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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